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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学分制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8-08 浏览次数:


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高等职业学院、高等专科学院和成人高等学院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自觉性和自主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必须实行学分制。

第二条学分制是将学生在校学习过程通过课程学分的方式来衡量学生学业水平的一种弹性学制的学籍管理制度。

第三条为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实现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认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课程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高等职业教育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三种。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专业拓展课。是学生获取毕业文凭必须具备的学分。

(二)选修课:该课程又可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前者是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在全校范围内任意选修,或通过网络课程进行任意选修,也可跨校选修的课程。后者是根据所学专业方向要求,对学生开设的专业选修课程。学生课在指导教师或辅导员的指导下,参照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运行计划在学院教学管理系统中自由进行选课,自主进行学习并获取相应学分。

(三)实践教学环节:根据专业特点,高职各专业都规定了相应的实践教学环节,如整周实习、职业岗位见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毕业设计等,这也是学生获取学历证书必须获取的学分。

第五条要把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安排一定的学分。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科技活动,对于学生的发明创新获得科技奖励和国家专利,在全国和自治区级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奖励者,毕业(专业)设计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者应给予一定学分。

第六条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在2-5年内在校修读。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学分者即可毕业。

第七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或学院认为需要休学者,可予休学,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不得超过第六条规定的时间。

第八条学分用以衡量学生学习的数量,课程考核合格可取得学分。各专业课应从专业实际出发,参考学院规定的总学分要求,合理确定本专业修业期满所必须的具体学分。

第三章学分及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九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总学分数应在130 学分左右。由公共必修课学分、专业必修课学分、公共选修课学分、专业选修课学分和实践教学环节学分以及其他环节换算学分组成。

第十条学分的计算:理论课和一体化课一般以18-24学时为1学分,课内实验及上机实操随理论课计算学分;入学教育、军训每周1学分,整周实训(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顶岗实习等各类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周1学分计算;选修课按32学时换算1学分。

第十一条学分的结构应控制在各专业公共教学内容占30%左右;各专业专业课程学时占70%左右;学生实践课(含专业选修实践课) 比例占总学时的50%以上。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及选修课的学分数方可毕业。

第十二条学分绩点是对学生学习质量的综合评价,是评优评先的依据。学生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是:1门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该课程的实际考核成绩/100。

总学分绩点=∑课程学分×实际考核成绩/100。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实际考核成绩/100/∑课程门数。按学期、学年或累计各学期计算出的平均学分绩点即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或累计平均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计算中“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成绩,凡五级记分或二级记分的课程或环节,在计算学分绩点时一律按如下关系换算成百分成绩。

五级分等级制的百分制成绩换算:优秀为90分,良好为80分,中为70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60分以下;二级分级制的百分制成绩换算:及格为60以上,不及格为59分以下。

学生修读某课程考核不及格,则该课程取得的学分为零,不参加学分绩点计算。

第四章课程的免听、免修与学分互换

第十三条允许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的学生申请自学,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系部审核同意,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含及格,下同)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已修读的课程或自学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经过审核有关材料或参加学院组织的免修课程的结业考试,成绩在良好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政治理论课、思想道德修养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训)课、毕业论文(设计)、顶岗实习等不得免听与免修。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校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院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六条在校学习期间,允许学生以全国和省级的技能竞赛成绩、发明创新获得科技奖励和国家专利、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者的毕业(专业)设计和创新创业活动转化成学分,计入学生学业成绩。具体换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成绩考核与学分获得

第十七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及格以上者,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考核可采用笔试(含开卷和闭卷)、口试、网络考评、实际技能操作、实习产品评价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学生必须参加重修,以取得规定的学分。重修的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

第十九条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它选修课程。直至已满足选修学分的要求。

第二十条对学生的学习质量评价,采用学分绩点计算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习档案。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成绩不合格课程学分达到我校退学规定的。

(二)在我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获取毕业要求总学分的。

(三)学生因其它原因需退学的按《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生退学,按学院审批程序,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取消学籍或劝退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劳合格,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必修课及限定选修课的全部学分和5个任意选修课程学分(公共基础任意选修课3学分、专业拓展任意选修课2学分)方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学院按学分制管理规定办理毕业等手续,分管学生就业部门按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学生没有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总学分的25%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但达到规定学分的90%以上者(含90%),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提到的有关事项(如入学与注册、转学、休学与复学、考勤、奖励与处分等),按《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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