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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选修课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8-08 浏览次数:

为加强对选修课的管理,确保选修课的质量,使选修课教学工作规范、有序运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选修课的目的是引导学生广泛涉猎不同学科领域,拓宽知识面,学习不同学科的思想和方法,强化素质,提高能力,为适应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打下基础。选修课程由学生根据个人基础、知识结构、兴趣爱好等自主决定,以引导学生主动学习,独立钻研,全面发展。

二、设置原则

选修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两大类。专业选修课是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为加深和拓宽专业知识而设置的若干门课程,是学生在本专业内选修的课程,与专业方向密切相关,主要面对本专业学生开设。专业选修课计划由二级院(系)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方向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选修课是指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爱好以及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在全校范围内选修的课程,公共选修课程由教务处统筹安排。

(一)选修课遴选标准

1.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身心素质和思想文化素质;

2.有利于学生了解本专业前沿的新成果、新趋势、新信息;

3.有利于扩展学生的知识面,促进不同专业的交叉渗透;

4.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公共选修课分为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科技文体类三大类。

(三)专业选修课应根据专业培养方向和培养特色的要求设置若干课程模块,学生应从其中选择一个或若干课程模块,并按人才培养方案的培养要求修读该模块所规定的课程,修满专业选修课规定的学分。

三、课程建设及开课要求

(一)选修课建设:选修课程的开设应具有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可控性,并切实做好选修课程的师资培养、教材建设、教学研究等配套工作,使此项工作长期、有序发展。

(二)教师要求:为保证教学质量,选修课要选聘学术造诣较深、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授课工作,一般要求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承担教学任务。选修课任课教师应严格按要求进行教学,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允许调课,确因客观原因影响不能上课,必须及时报课程归属二级院(系)审批,需要停课的,由课程归属二级院(系)通知学生所在二级院(系)。

(三)课程设置:专业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原则上不予以开设选修课。相同或相似的课程不重复开设。有实验实习内容的选修课,应具有仪器设备及设施等基本条件。同时,为了不断满足学生知识结构要求和课程建设发展需要,选修课的建设采取逐步建设的办法。为保证选修课教学效果,原则上一门课每个班选修人数不超过60人。选修人数不足20人的选修课将予以停开;连续两届人数不足的课程,停止开设。

(四)教材要求:选修课一般不配备教材,学生以课堂笔记为主,授课教师可指定参考书,由学生根据本人意愿自行购买;若确需教材,教师可提供推荐教材信息,由教务处统一采购、发放,也可自行编写教材或讲义,由教务处统一印制、发放,教材成本从学生预交教材费用中列支。

(五)授课安排:选修课均在一个学期内结束。

(六)选修课教学工作量和课时津贴按照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学生选课程序和要求

(一)选课程序

1.选课时间:具体时间由教务办统一安排。

2.选课前,各二级院(系)将开课教师申报的课程和教师教学基本信息向学生公布,让学生了解选修课课程和教师教学情况。

3.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在每学期期末进行网上选课。

(二)选课要求

1.学生应依据教学计划及自身知识结构、兴趣爱好等因素,严格按照专业培养方案,选修规定学分的课程,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分者不得毕业。学生学有余力,可以多选。上学期间获得总学分数不得低于6学分。

2.选修课一旦选定,应跟随所选教师学习听课,不得退选或改选;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课程,无论在哪一个学期,均不得重选(以前所选课程未获得学分的除外)。

3.学生放弃选修课考核或考核不及格均不能取得学分,可在下学期或下学年重新选择,或另选其它课程。

五、教学组织

(一)选修课的教学环节主要包括上课、训练、作业、实验、考试等,与必修课程基本相同。

(二)选修课教学实行“谁开课、谁负责”的管理办法。开课二级院(系)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质量。教务处组织力量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任课教师要认真上课,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提高课堂教学效果;要根据课程特点,布置必要的课外作业和课外阅读量,并认真检查完成情况。

(四)学生不得无故旷课,无故旷课三次以上者,取消其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任课教师每次课前或课后要进行抽点,并做好记录。对经常迟到、早退、扰乱课堂纪律的学生,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听课资格,并报二级院(系)备案。

、考核

(一)选修课考核的方法可根据课程特点及学生实际灵活多样(如:随堂考试、闭卷考试、小论文、综合作业、课程设计等,专业技能课考试要制定考试要求,进行一对一的考试)。要注意平时的考查,并认真做好记载。

(二)进行随堂考试的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课表的最后一次课进行,亦可另行安排。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命题教师要把握好试题数量和难易程度。

(三)采取综合作业、小论文或课程设计形式考核的,要对学生提出具体要求,比如小论文的内容要有那几个方面,字数最低要达到多少字等。授课教师要将综合作业、小论文或课程设计的具体题目和要求报课程归属部门备案。

(四)课程归属二级院(系)要协助任课教师认真组织安排考试,随堂考试的监考不得少于两人。需要印制试题的,由授课教师于结课前两周将试题(含参加考试人数)报送二级院(系)印制。

(五)无论采用那种形式,都要坚持考核标准,保证质量,严格考试纪律,考核不及格的不能获得学分。

七、成绩评定与公布

(一)选修课的成绩评定,实行平时考核和课程结束考核相结合、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成绩评定依据课程大纲执行,由任课教师负责执行。(计算方式和必修课相同)

(二)阅卷、评分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降低标准,不能迁就照顾,更不能送人情分。

(三)选修课的试卷和论文等由课程归属二级院(系)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一年,教务处适时进行抽查。

(四)考核结束后一周内由授课教师将考核成绩录入教务系统。

(五)学生可登陆教务系统查询选修课成绩。

八、其他

(一)选修课是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选修课与必修课的学分不能相互替代;学生必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方可毕业。

(二)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技能竞赛、等级考试获得奖项和证书的,可折算选修课课程学分。参加专业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合格并获得证书的,每获取一个中级证书可折算1个选修课学分;获取一个高级证书的可折算2个选修课学分。参加国家级技能大赛获一、二、三等奖的,可折算2个选修课学分,获得优秀奖的可折算1个选修课学分;参加省级技能大赛获一、二、三等奖的,可折算1个选修课学分。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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