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倡导严谨踏实的学术风气,根据《高等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016年6月教育部令第4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23号)、《宁夏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18〕13号)及学院《师德业绩考核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师生和以“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工业学校”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本办法适用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 学院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尊重事实,反对学术活动中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学院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学院学术委员会承担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工作职责。
第六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事实。相关部门应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细致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二)依法按章。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接到举报后,在未作出调查结论前,学院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三)公正透明。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人坚决给予严肃处理,以教育大多数人和当事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八条 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教学和科研活动中应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院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要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毕业(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十条 学院建立对学术成果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先评优奖励中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三章 基本学术活动规范
第十二条 在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基本规范: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遵守论文写作、学术引文、学术成果、学术评价等方面的规范。
(三)如实记录、报告并保存实验结果、调查结果与统计数据。
(四)遵守相关学科专业的基本学术规范。
(五)发表学术论文和其他学术成果应据实署名,并承担相应责任;合作成果发表时应征得合作者的同意。
(六)充分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七)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引用他人成果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而构成不适当引用。
(二)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三)未参加实际研究、创作或者论著写作,而在他人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四)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把成果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
(五)伪造科研数据、调查结果、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六)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各种科研立项、成果鉴定、专家评审、论文评阅和答辩以及其他各类与学术相关的评奖活动。
(七)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八)重复发表自己内容实质相同的研究成果,或者研究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九)在研究项目申请、成果鉴定和奖励、职称申报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十)请他人代写或者代替他人撰写学术或者学位论文。
(十一)其他违反学术规范的不端行为。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四条 对全校师生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举报。
第十五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院教职工、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十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口头举报的,应将举报记录交举报人核实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确认。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要予以受理。
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为其保密。
第十七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学院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院应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办公室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交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调查。
学院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或有关部门人员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进入正式调查。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通知被举报人。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工作需要,组成调查组,负责对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采用简单调查程序。
调查组一般由办公室、科研处、教务处、学生处和相关系部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学院学术委员会3—5名委员组成,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通知项目资助方,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师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验证。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个人应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五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学院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接触举报材料或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五章 认定
第二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听取调查组汇报。
学院学术委员会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建议,由学院作出相应决定。
第三十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举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六章 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经学院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作出如下处理:
(一)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相关科研成果的科研工作量,追回已获得的科研成果和科研贡献奖励性绩效及资助等,并在3年内取消其申报科研项目资格;学院还可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者,在人事任用和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3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采取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第三十四条 对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并将结果材料计入学籍档案。
有学术不端行为者,在校期间,均不得参加各类奖励的评定。
已毕业离校的学生,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等。
第三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其他可以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干扰、妨碍调查工作。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
(三)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对于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党员,还可以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由于不端学术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权益的,学院在给予处理和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及在校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其他单位处理的,不能免除学院的处理。
第四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触犯国家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以学院文件形式公布),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教职工的处分期限,依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处理期限一般为3年。处理期满,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能够认识错误,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未发现新的违规行为的,可以获得原有各项资格及权限。
第四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四十四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学院有义务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其他权益,举报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属于学院教职工,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应给予严肃处理;非学院教职工,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办公室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提出异议和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院办公室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院学术委员会可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结果及时报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因学术不端行为造成的法律纠纷依法解决。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院长办公会授权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