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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21/07/05  点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教技厅〔2018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规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学院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产生更多创新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项目是指以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或“宁夏工业学校”名义承担、经学院科研处认定、由学院教职工负责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咨询服务等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各类政府科技计划、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等。

第二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两类。纵向项目是指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自治区科技(社科)主管部门或学院科研管理部门下达,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社科)专项经费资助并列入相应科技计划或社科规划体系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厅局级项目及校级项目等。横向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兄弟单位委托的各类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项目。

第三条 我校教职工申请与承担的科研项目,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须将项目申报书、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等相关材料提交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备案。没有在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备案、科研经费未进入学院财务账户、科研成果未注明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或“宁夏工业学校”字样的项目,在科研绩效性奖励、科研工作量考核、评优选先、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申报材料中不予考虑。

第四条 科研项目成果必须注明项目来源,如: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应注明*****项目资助”字样。

第五条 各类科研项目均须凭任务书、委托书、协议书或合同书列入学院科研计划。

第六条 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审核管理等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系部是项目的直接领导部门,承担本部门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管理和监管责任,配合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并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项目经费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建立预算、审核、结算等环节的财务监督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验收或结项。

第八条 项目经费须汇入学院指定开户银行帐号,严禁自收自支,“帐外循环”。项目经费未进入学院财务账户的,学院不予承认其立项资格,不作为考核、聘任的依据;学院有关部门还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将科研经费私自转入其他账户的人员进行审计、检查。

第九条 项目完成并获奖后按照《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认定与分类暂行办法》《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与管理办法(修订)》《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和科研贡献奖励性绩效管理办法(修订)》给予成果认定、科研工作量考核及科研奖励。

第十条 对于科研项目研究中的违规行为,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追回项目拨款、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对于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对项目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理:

(一)因主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项目下达管理单位或委托方需要提交的各类材料,或未经项目下达管理单位或委托方同意而没能按计划完成的纵、横向项目,暂停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1年,待完成补报材料后的下一年度再恢复申请新项目资格。

(二)项目负责人不按合同(任务书)预算要求以及相关政策规定使用经费,导致项目验收财务审计不通过的,学院将对其进行限期整改、通报,并视情况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1-2年。

(三)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项目无故终止或未按合同(任务书)要求完成,给委托方和学院造成损失的,经学院认定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确定是否给予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2-3年的处理。学院因此而需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所造成的所有损失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造成他人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损失及法律责任。因项目实施引发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做好案件处理工作,并承担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全部支出费用。

第二章 纵向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范围

(一)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教育科学规划、科技部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

(二)省部级项目:教育部或其他部委科学研究项目、宁夏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和自治区科技厅科技支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

(三)厅局级项目:教育部高等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项目、国家开放大学项目、自治区教育厅高等学院研究项目、石嘴山市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

学院研究决定,有资金资助的行业协会研究项目。

)校级项目:是指学院从年度经费预算中划拨的,用于资助学院教职工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的专项科研基金项目。

第十二条 组织工作

学院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学院履行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职责,项目负责人所系部负责项目实施的督导,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按计划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申报工作

(一)各级纵向项目须在规定受理期限内申报。

(二)项目申报者须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经所属系、部审查后报学院科研管理部门。

(三)实行研究团队和系部两级申报论证制度。申报者需组织研究团队认真研究申请通知,选择适当的研究题目、认真查阅相关资料,认真论证;系部应对所推荐的申报项目严格把关,就项目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目标的可能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研究队伍的稳定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提出预审意见。

(四)项目申报者所属系部有不同意见或对研究团队有异议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上报。严禁学术不端行为,对弄虚作假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撤消,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五)项目申报者应在规定日期前,将申报书等申报材料按要求报送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后,由学院统一上报项目下达管理单位。项目下达管理单位有限额要求的,须经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后,经学院研究,择优报送。

第十四条 立项工作

(一)获准立项的项目,学院科研管理部门通知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任务书”、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并督促其严格履行。项目负责人未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立项手续,视为放弃。

(二)对于我校教职工以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或“宁夏工业学校”名义申报立项的重大项目,其子项目作为同级别的一般项目对待;对于我校教职工承担外单位重大项目子项目作为横向项目对待。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

(一)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是所承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负责人在履行科学研究过程中,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并对科研项目立项、技术合同终止或纠纷及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须按照项目目标、内容和进度要求,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并作好结项工作。

(二)项目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拟变更内容,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属系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报送项目下达管理单位审批同意。未经批准同意而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研究任务处理。

(三)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半年以上者,要在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如时间过长(1年以上)或有其他原因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经所属系部同意,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下达管理单位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办理,并按规定追回项目剩余经费。

(四)项目负责人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项目负责人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但须通过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下达管理单位备案。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五)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须每年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报所属系部。所属系部须对《年度进展报告》进行审核,并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报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六)项目组须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因故需要延长研究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项期限前三个月向项目下达管理单位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所属系部、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和项目下达管理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研究计划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七)因故须中止的项目,应按项目下达管理单位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项目组写出总结报告、做出财务决算,由项目下达管理单位收回项目经费余款。不执行项目研究计划,经教育无效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完成期限1年以上者,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在征得项目下达管理单位同意后,对其给予撤项处理,追回项目组人员因立项所获得的各种奖励,酌情追回(部分或全部)项目经费,并规定2年内(作出撤项决定之日起)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学院将通过适当方式给予通报批评。

(八)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申请及实施全过程中须注重诚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九)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有保密要求的科研项目,项目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相应保密义务和承担相应保密责任,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六条 中期管理

(一)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应对照《项目研究计划书》内容,组织对学院在研纵向项目进行检查,督促项目组按计划开展项目研究。

(二)中期检查工作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检查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项目负责人须按规定认真填报中期检查材料,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视情况做如下处理:

1.限期整改;

2.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取消或限制同一来源项目的申请资格。

(三)项目实施中因各种原因需要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做重大调整、变更或要求中止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属系部负责人初审后,提交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报项目下达管理单位审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和中止项目的执行。

第十七条 结项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向项目下达管理单位提交项目结项材料,由项目下达管理单位组织结项。

(二)项目结项前,项目负责人须提交结项申请报告、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目录等项目要求的结项材料,以及财务决算报告,经所属系部预审同意签署意见后报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对结项申请审核后,项目组按照项目下达管理单位要求接受结项检查验收,并办理结项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结项手续或项目完成情况不能达到要求的,2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项目申请。

(三)按照项目下达管理单位要求,对有关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发表、专著出版或评议鉴定等资料须进行标注的,均应给予标注。未标注的,检查验收时将不作为验收材料予以统计在内。

(四)项目结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学院档案管理要求完善归档手续,以此作为项目完成、经费结算报销或结余经费申请的依据。科研项目档案管理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项目鉴定

(一)研究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成果所有权归学院所有。研究成果申报奖励的,应根据学院奖励条例进行。涉及专利成果的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办理。

(二)未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的项目和成果,须及时在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否则其工作不能计入教职工科研工作量,不能作为科研成果和科研贡献奖励性绩效,以及晋升职称、申报奖励、荣誉等的条件。具体登记办法如下:

1.项目登记

1)上级单位下达给学院承担的研究项目,应在相关文件上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加盖印章、资助经费转入校财务后列入学院科研计划。

2)参与外单位主持的纵向科研项目,须在立项时经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列入学院科研计划。

3)参与外单位横向科研项目,凭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加盖印章的合同书、协议书或立项书列入学院科研计划。

2.成果登记

1)论文登记是指以我校名义在各种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上发表的文章。

2)各种形式的学术著作和登记范围内的学术期刊(含音像制品、网上电子出版物及刊有全文的会议论文集)均须有正式出版的刊号。

3)以我校名义完成,并获得的政府常设奖、知识产权等,凭证书、文件等办理登记。

3.登记程序

1)凡属项目成果须凭完备的立项和结项资料在三个月之内到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登记。不按期办理登记者,补办后,其登记成果1年后方可用于职称晋升、奖励和评审等。

2)其余科研成果在部门登记,年终由部门统一报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4.专利成果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委托专利事务所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和其它经费等。

(二)为确保项目财务活动按照预定的研究目标和研究任务顺利进行,项目经费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对项目经费收入、支出和耗费进行核算和监督、控制。直接费用的预算科目归并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5类,上述科目预算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

(三)学院按照《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对立项项目进行项目经费管理。

(四)参与项目实施并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退休返聘和短期临时用工人员费用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因项目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学院主办的会议,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规定由会议代表所在单位报销,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也可在直接费用相关科目中列支。

(五)凡我校教职工以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或“宁夏工业学校”为第一申报单位获得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学院按照《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学院配套经费管理办法》给予配套资助。

(六)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调整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科目费用支出,但须报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调剂手续。

(七)对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软科学研究、科技服务、哲学社会科学等特定智力密集型项目,间接费用提高到以下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

(八)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可采取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形式,聘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为项目实施提供科研辅助、经费管理等服务,其费用可在相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九)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项后,结余资金2年内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学院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由项目下达管理单位收回。

(十)被终止、撤销的项目,学院将视情况追缴所拨项目资助经费和配套经费。

第三章 横向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界定

横向项目是指纵向项目范围以外的自治区厅(局、委、办)、各地市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为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有一定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的研究项目,以及国际合作、港澳台地区合作和参与其他单位合作取得的科研项目。

横向项目分为两类:A类项目是经费拨付至学院账户的横向项目;B类项目是对学院建设发展及学科建设有重要支撑作用,但经费不拨付至学院账户的横向项目。

第二十一条 A类项目的管理

(一)A类项目的立项

1.项目负责人须向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提交正式的(有双方单位公章、委受托双方负责人签字)委托书或协议书。一般情况下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代表校方签字即可;重要项目或资金量较大项目,由校长审定签字。

2.厅、局、委、办委托的项目,委托单位资助经费不得少于3000元;其他单位委托的项目,委托单位资助经费不得少于10000元。

3.项目的资金转入学院后,项目负责人需向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提供详细的预算书,经审核后按照预算执行项目资金。

4.由学院或系部牵头承担的重大横向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设若干子项目,由总负责人明确每个子项目的负责人、研究任务及研究经费,子项目方可按独立的横向项目对待。

(二)A类项目管理与中期检查

1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和横向项目负责人所属系部要加强对A类横向项目的检查和督促,确保项目进度与经费支出相适应,经费支出按照预算进行。

2.项目负责人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在中期检查中向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年度进度报告,对完成情况进行说明。

3.为保证项目质量并按期完成,A类项目将预留资助经费的20%待结项后方能支出。

4.科研项目进行中因各种原因需要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做重大调整、变更或要求中止课题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属系部负责人初审后,提交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报项目委托方备案。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和中止课题的执行。

(三)A类项目结项

项目负责人需向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方可结项:

1.委托单位的验收证明或鉴定书。

2.成果原件。

3.资金使用情况表。

(四)A类项目经费管理

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A类项目经费,纳入学院统一管理,自主确定使用范围、标准以及分配方式。项目完成后获得的净收入,如合同约定分配事项,按合同约定提取报酬;如合同未约定,允许全部留归项目组成员自主分配并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B类项目管理

(一)B类项目的立项

项目负责人须向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提交正式的(有双方单位公章、委受托双方负责人签字)委托书或协议书;一般情况下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代表校方签字即可;重要项目或资金量较大项目,由校长审定签字。

(二)B类项目中期检查

项目负责人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在中期检查时向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对完成情况进行说明,加盖委托单位的公章。

(三)B类项目结项

项目负责人需向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方可结项:

1.委托单位的验收证明或鉴定书。

2.成果原件。

3.委托单位采纳证明的咨询报告。

4.委托单位盖章的资金使用情况表。

B类项目在所有材料齐备后,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认定相关工作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中有关规定与纵向项目下达管理单位颁布的管理办法有冲突的,以项目下达管理单位颁布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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