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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2021/07/0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工作是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推动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科研工作担负着探寻规律、服务决策、创新理论、指导实践的重任,对促进学院人才培养、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师素养、提升教学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保证和规范学院科学研究工作,推动学院科学研究事业发展,切实加强科研管理,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科研要紧密围绕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科技发展要求和学院总体发展目标,坚持以专业建设为龙头,以加强科研创新能力建设为主线,进一步发展基础理论研究,强化应用开发研究和成果转化,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大力支持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努力提升我校整体科研实力。

第三条 学院科研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科技方针、政策,结合学院人才培养和专业发展规划,以及现有的科研基础,充分发挥学院专业和师资优势,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学院科研工作必须坚持与生产相结合,大力开展科学技术的开发、推广应用和咨询服务,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学院科研工作必须坚持与教学相结合,实现教学与科研的良性互动,互相促进,以学院的改革与发展为共同目标,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服务。

第五条 处是学院科研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学院科研项目的立项、验收、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实行归口管理,建立备案制度。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咨询和科研成果认定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学术水平较高人员组成(具体内容见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在审议重要事项时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学者参加。

第七条 学院科研工作实行分管校长负责,充分发挥系部的科研主体作用。科研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校科研工作,系部负责组织实施。

(一)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科研处为全校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担负以下职责:

1.负责学院科研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制定学院科研管理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各系部科学研究计划的落实。

2.负责各类科研课题申报、立项和管理。

3.负责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与审核审批。

4.负责科研档案、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统计和管理,以及教职工科研工作量统计核算。

5.负责学院学术交流工作,协调各部门组织学术活动,加强校内外学术交流,推动科研信息沟通。

6.组织各类科研成果奖项的推荐、评选工作。

7.负责科技成果认定以及推广和转化管理。

8.负责国家级、自治区级及校级科研平台和学院科研机构的业务管理工作。

9.负责学院科普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0.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人才引进、考核、培养及职称评定中科研成果认定等工作。

11.负责对有关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咨询和论证。

(二)各系部是学院基本教学科研组织,须成立系部学术委员会。各系部的科研工作应在科研处指导下,实行系部领导负责制。各系部可根据自身条件、研究方向和专业特长开展科研活动,承接科研任务,合理安排教学和科研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根据学院科研规划,制定系部年度科研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年终进行科研工作总结。

2.根据学院科研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系、部科研管理工作机制,完善科研档案管理,认真做好科研统计汇总工作。

3.负责系部科研力量组织和培养工作。

4.组织系部科研项目申请、实施、检查和成果申报,以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5.负责开展系部学术活动,组织实施校内外学术交流。

6.负责系部教职工优秀科研成果评审推荐工作。

第八条 学院设立若干研究机构,集中科研力量开展专题研究,在相关领域获得突出成果,培养一支以科研促教学的教师队伍。

第九条 学院图书馆要为系部、院研究机构和项目组所承担的科研任务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二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条 学院实行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学院设立校级科研项目,每年评审一次,立项后实施专项管理。积极支持教职工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级科研项目,并优先扶持。同时,对本校教职工承担的校外科研项目(指厅局级及其以上项目)实施代管理。项目管理主要包括立项、项目中期检查评估、项目验收、成果推广运用、经费及重要资料、档案材料管理等。

第十一条 正式立项的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 项目负责人须按规定及时向项目管理单位、委托单位或合作单位报告科研进展情况, 提交阶段研究成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校在职教职工,并能在任期内完成项目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校外科研项目管理。凡由学院组织申报或推荐申请获得的科研项目,一律由学院统一管理;由教职工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的科研项目,根据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并经立项单位同意,可实施代管理,也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列入校科研项目,但一般不予经费支持。

第三章 科研成果鉴定与推广运用

第十三条 校管理、代管理项目结项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出结项申请,并提供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向有关部门提交的研究报告并附采纳证明材料),由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校外项目的成果鉴定根据立项单位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学院按年度统计核算公布教职工科研成果和科研工作量,作为各类评选奖励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权属学院和项目研究者共有。凡是立项的职务发明和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院

第十六条 学院积极支持应用型成果的推广运用。一般性成果的推广运用以项目研究者为主,重大研究成果的推广运用以学院为主。有较大价值的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由学院支持申请专利。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保障科研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科研经费

第十八条 各项科研经费须专款专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有关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每年按计划从事业费中划拨科研经费,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的经费配套、校级项目经费资助,以及科研绩效考核和科研绩效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学院配套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对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项目给予科研经费配套支持。

第二十二条 学院积极争取校外科研经费支持,多渠道筹集科研资金。

第五章 科研成果评奖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院积极推荐教职工的研究成果参加各级各类评奖。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与管理办法》对科研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并发放科研绩效工资(津贴)。

第二十 学院根据《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和科研贡献奖励性绩效管理办法(修订)》对科研成果予以认定和优秀科研人员及部门予以表彰,并发放科研成果奖励性绩效和科研贡献奖励性绩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及执行过程中其它未尽事宜,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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