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规及教育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4739,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为高职专科,坐落于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光大道南8号。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要求,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5年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处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招生工作自觉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分专业来源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宁夏教育厅批复为准。
第四章 单独考试招生报名及考试
第九条 学校单独考试招生对象为已完成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的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考生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均符合教育部《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相应要求。
以下人员不得报名: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毕业生及综合高中的中职学籍毕业生不能参加单独考试招生报名,如参加报名考试经核查后将取消报名考试资格。
第十条 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招委〔2011〕1号)的相关规定,每生限报一所高职院校。
第十—条 单独考试招生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和宁夏教育考试院的指导监督下,由学校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考试时间
职业适应性测试:4月13日9:30-12:00。
(二)考试地点: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三)考试方式:职业适应性测试采取笔试方法,由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独立命题。
(四)考试内容:采取“文化素质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的评价方式,其中文化素质测试满分300分(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原始成绩作为文化素质测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总分300分。
(五)成绩计算及公布
1.总成绩=文化素质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
2.文化素质成绩由宁夏教育考试院提供。
3.考生于4月17日—4月20日登录“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官网”查询考试成绩。
第五章 单独考试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录取工作在宁夏教育考试院监督、指导下,由学校统—组织录取,录取过程按照“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满足考生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对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要求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满额。对于按照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文化素质成绩、职业适应性成绩的顺序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录取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在招生信息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审批,被重复录取等不符合录取资格的考生进行退档处理。考生被学校单独考试招生录取后,不再参加当年的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当年的高考。
第六章 高考学生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第十六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将投档的所有考生依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录取时,学校将根据报考的生源情况在个别考区对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对于按照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做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政策投档的考生,以投档成绩为准。
第十八条 学校所有专业录取时均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第七章 体检标准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准,学费4500元/生/年;住宿费600-1500元/生/年。
第九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奖学金:10000元/生/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生/年;
筑梦奖学金:4000元/生/年;
校长奖学金:400-1000元/生/年;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超过16000元/生/年;
国家助学金:3700元/生/年;
建档立卡:宁夏籍高职(专科)建档立卡经济困难学生(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减免学费4200元/生/年;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最高不超过16000元/生/年。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标准为3700元/生/年;
勤工助学: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可为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招生所录取的考生,在开学报到15日内办理缴纳学费、注册报到手续,逾期未注册者,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参军入伍新生需到校注册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的学习起止时间按实际时间填写,毕业证书内容按照国家规定填写。
第十一章 招生咨询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952-2688300 2688303
联系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光大道南8号
电子邮箱:sgmzjc@163.com
学校网址: http://www.nxszsgm.com/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自治区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落实相关招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