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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8-04 浏览次数:

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依据国家教育部《关于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和《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院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教学管理的决策水平,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充分发挥全院教职工的积极性,广泛征集有利于学院发展,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协调各方面的力量,不断改革创新,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立的宗旨:加强学院教学工作方面的统一规划和统筹管理,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协助院领导和教学管理部门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审议、评估、咨询、指导和参与决策的非常设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学术专家和熟悉教学工作以及有管理专长的教务、教学行政领导组成。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或中途解聘。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院长直接聘任。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办公室主任1人,秘书1人。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职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组织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专业委员会及其他教学组织。有关教学方面的专业委员会及组织均隶属于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九条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学院有关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政策、规划。

第十条 研究决定教学管理、教学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实验(训)建设及教学改革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议专业建设与改革、调整与规划方案。

第十二条 对每年申报的新增专业进行评议、审核。

第十三条 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指导教学管理部门开展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教学及教务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评审各类院级教学奖,推荐省级以上教学奖。

第十七条 审议有关部门提交的议案和有关教学改革方案,审议有关教务、教学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各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八条 搜集有关教学及管理工作的信息、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聘请专家教授参与学院管理,促进行政与学术的有机结合,实行民主化、科学化决策和管理。

第二十条 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为教学服务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一条 负责对有争议或申诉的教学事故进行重新认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其它有关教学工作问题进行讨论。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接受院长的直接领导,并执行院长办公会做出的有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教学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工作,通报情况。

第二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时参加会议人数超过三分之二,并获得半数以上票数,为表决有效。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业务学习和思想建设,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委员提交的议案,处理日常事务,建议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可召开扩大会议,范围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二十九条 根据委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需要,教学工作委员会可临时增补或解聘委员。

第三十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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