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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8-04 浏览次数:

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为了尽快适应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全面体现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办学理念,践行“教学、科研、生产、培训、服务、大赛”六位一体的办学模式,实现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每位教师明确教学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形成严谨的教风,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和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教师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教师应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条 教师应忠诚党的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坚持教书育人和为人师表,弘扬“团结 勤奋 求实 创新”的校风,遵循“尚德善教”的教风,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地遵纪守法,举止文明,养成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三条 教师应服从各项工作安排,保证把主要精力投入教学工作,积极承担教学的各项任务,自觉地遵守学院教学工作的有关规定,按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第四条 教师应积极参与、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活动,更新和转变教育教学理念,努力探索适合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模式和教学规律,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五条 教师应通过各种形式经常地、深入地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注意因材施教,并以严谨的教风、一丝不苟的态度对待每一堂课和每一个教学环节。

第二章  教师任课资格

第六条  承担课程教学的教师原则上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七条  专业课教师应当努力成为“双师型”教师。

第八条  经教学检查认定或学生集中反映授课质量和效果不好的教师要根据反馈意见认真改进,教务处及相关二级院(系)实行跟踪督导,经评估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学院将令其进修提高,半年后重新试讲,合格后方可任教,不合格者调离教学岗位。

第三章 各教学环节的规范

第九条 关于课程教学大纲编写、教材选用及学期授课计划编写的规定

1.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写应严格遵循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在各专业教学团队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组织有经验的教师编写,经教学团队负责人审核,院系主任批准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对于某些内容更新较快的或新开设的课程,教学团队应在开课前提出修改意见或制订出课程教学大纲,经院系主任批准执行。各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学大纲由教务处按专业汇编成册。

2.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选用教材和安排教学进度。教材的选用应按我院《关于教材印刷和订购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任课教师还需向学生推荐适量的我院图书馆馆藏的教学参考书和参考资料。

3.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两周内根据课程表的安排,填写学期授课计划——教学日历,经教学团队负责人审查,院系主任批准后由院系备案。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任课教师除了要填写理论课内容体系外,还要根据理论课的进展安排实践操作的课时、内容、及要求并布置相应的课堂或课外练习。

第十条  关于备课与课前准备的规定

1.任课教师必须认真、超前备课,并按要求撰写好教案。初次上课或上新课的教师,在上课前必须写出该课程的完整教案,经专业教学团队负责人审阅批准和试讲合格之后,才能正式授课,听课及试讲记录存放在专业教学团队备查。教师讲授以前上过的课程时,要认真总结过去上课的经验和不足,必须重新备课,并补充和完善教案的内容。

2.教师备课应准确把握课程标准的要求,明确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任务,并结合学生认知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和难点。

3.教师备课应广泛收集有关的现场资料,了解生产、建设、管理、服务实际中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进行教学内容的改革和更新补充,反映最新经济社会动态和广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并附有现场实例或案例,要重视教学内容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

4.教学团队应每两周组织教师进行一次教研活动。教研活动要有计划,有记录,并存放在教研组备查。同一门课程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教学团队应组织集体备课和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课程标准,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进度、考核方式等要统一。

5.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对教学现场环境、电教设备、教具模型、教学挂图、教学仪器、工作材料等硬件在授课前要逐一检查和落实,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同时应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所学专业的特点,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和后续课的衔接关系,做到因材施教。

6.对于技能课和操作性强的实践教学内容,教师应在课前进行试做,并做好材料、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关于课堂授课的规范

1.教师要从高职教育的特点出发,更加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把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职业素质的训导。

2.教师授课应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按照高职教育的要求,结合本课程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以工学结合为切入点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积极推进以工作过程导向的项目驱动、任务驱动、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的运用,融“教、学、做”为一体,强化学生能力培养。要以职业活动为导向对课程进行整体和单元的设计,在课堂教学中要以能力为目标、以学生为主体、以素质为基础、以项目为载体,做到知识、理论和实践一体化。

3.教师应能熟练使用信息化手段等现代教育技术,建立方便与学生互动的网络学习空间,积极进行学习领域的课程开发及应用。

4.教师授课或承担其它教学任务时,必须携带与教学任务相关的教材(讲义、实训指导书)、教案(课程单元教学设计)、学生名册及学期授课计划。

5.教师讲授理论知识时要做到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富有启发性。教师传授专业技能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职业标准和规范,对于各类安全事故有预防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在传授技能过程中,要进行集中示范,巡回指导,不断探索和总结先进的实践教学法。

6.教师授课应着装整洁、大方,做到教体自然,精神饱满;每次授课应提前10分钟进入教学场所,中间不得随意离开,严禁教师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7.教师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或请人代课,应提前向课程所属院系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调、停、代课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8.教师上课应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上课无故迟到和提前下课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9.教师上课应把学生课堂纪律的管理作为上课的一项重要内容,重视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并做好记录。

10.教师授课应充分利用网上精品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和电教手段与设备,把现代信息技术作为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积极采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声像合一、图文并茂,把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形象化、实物化,不断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二条  关于作业和辅导答疑的规定

1.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足量的作业,作业形式不限,但必须有利于学生理解和巩固课堂上所学内容,有利于加强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

2.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作业,并进行成绩登记,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对学生作业中出现的典型错误要在课堂上集体纠正。

3.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修读课程成绩评定的依据之一,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1/3以上者,教师应在期终考试前两周督促其补交,否则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该生该门课程成绩记为不合格,只有补交全作业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

4.教师应安排时间进行课外辅导答疑。辅导中除解答课堂教学中学生的疑问外,还应了解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关于实践教学的规定

1.实践教学包括实训、实习(包括认识实习、专业实习和顶岗实习等)、课程设计和毕业综合实践等环节。指导教师必须熟练掌握其内容和方法,认真备课,要有完整的指导书,并提前作好各项准备,保障各环节的时间和效果。

2.教师指导实训、实习期间,应做到以下几点:

1)教师在校内指导实训、实习时,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提前下课,无故迟到和提前下课者按教学事故论处,并要及时规范学生的操作动作和解答有关问题。

2)在校外实训、实习基地进行的实训和实习,应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作息时间和各项规章制度。指导教师在不影响实习单位生产秩序的基础上,对自己负责指导的实习学生进行巡查和指导,并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3)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实训记录和报告,客观地考核、评定学生的成绩。

4)应写出学生实训、实习教学总结报告,交所在专业教研室备查。

3.在课程设计和毕业综合实践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指导教师认真做好选题、分题工作,并做好资料或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选题必须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体现科学性、实践性、综合性、创造性和针对性,要突出专业和岗位贴近度,要与顶岗单位的生产实践、社会实际问题结合。

2)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严格要求,以保证毕业综合实践的水平和质量。与外单位指导教师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指导任务。

3)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课程设计和毕业综合实践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严格考核,要按考评标准评定成绩,写出评语,并写出本次课程设计或毕业综合实践的书面总结向专业教研室主任汇报,留存在二级学院资料库备查。

4)学生毕业综合实践完成后,要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设计质量、答辩情况等方面的表现写出综合性评语,并对毕业综合实践写出评阅意见,评定成绩。

5)学生毕业综合实践绩的评定实行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优秀的评定比例不超过参加答辩学生人数的15%。

第十四条  关于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的规定

1.所有课程都必须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专业主干课应定为考试课程并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考试,同时将根据学校师资状况逐步实施教考分离。考核形式可以是口试、笔试、操作考试、面试、开卷考试、闭卷考试、撰写学习体会和学习小结等方式。任课教师应掌握本课程学生出勤情况和完成作业情况,严格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确认学生的考试资格,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在考试前报其所在二级院(系)公布,同时报教务处记载备案。

2.有关课程考核的命题工作、试卷印刷、教师监考、试卷的批改等按《学院考务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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